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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对方要把这本律师证随身带着。

     谌意似乎看出他的心思,将证件转了一圈攥进手心里,上身微微前倾,看着他说:“没有他的诊疗行为,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。

    ” 闻途集中了注意力:“赵霖也跟我说过类似的话,他说如果不是他给患者用药,患者就不会死,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这么认定吗?如果把行为和结果视作条件关系,认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,原因会被无限地追根溯源,我们也可以说他母亲当初不生下他,他就不会害死患者,那么他母亲是不是也有罪?显然是不合理的。

    ” 谌意皱着眉心,证件在他指间转了几下,被他翻来覆去把玩,片刻后才道:“赵霖的输液直接引起了被害人过敏死亡,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,二者还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,这您不能否认。

    ” 闻途继续说:“没错,但本案有关容许风险,换句话说,我们应当允许这种危害风险的存在,因为这是人为无法避免的,赵霖具备充分医疗知识和经验,开展的诊疗方式也并没有错误,患者的过敏症状属于突发情况,赵霖很难避免死亡的发生,本案不具备结果避免可能,不应该将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义务违反之间建立关联性。

    ” 谌意屈指摸了摸下巴,问道:“您这个观点的依据是什么?” “容许风险理论,最早在1871年由德国刑法学家提出,以德日为主的大陆法系给我国刑法提供许多借鉴,在我国,容许风险主要体现在过失犯罪方面,本案涉嫌医疗事故或过失致人死亡,完全适用。

    ” 谌意追问道:“参照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第四条,只要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在诊疗行为之后,都一律归责于行为人,并没有深究二者间的因果关系,司法解释这种降格评价,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医疗事故犯罪的处罚范围?” “司法解释为什么要降格评价,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没有医生资格的人,保护的是国家医疗管理制度,刑法扩大惩罚范围,是因为行为人不仅危害了患者,更危害了国家医疗管理秩序,而本罪不构成非法行医,无害于公共秩序,刑法理应不该严惩,您说的‘参照’没有逻辑联系。

    ” 谌意没回答,他继续说:“赵霖需要承担责任,他应当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,但绝不是刑事责任,上次开庭的时候我就表达过我的观点,刑法是最严重的部门法,它对人的惩罚是最严酷的,因此应当保持谦益性,绝不能轻易动用。

    ” 谌意咬紧了牙,把律师证搁在自己膝盖上,一只手指将它立起来打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