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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爵位对秦人至关重要,睡虎地秦简《日书甲种》简69壹载:“亢,祠、为门、行,吉。

    可入货。

     生子,必有爵。

    ”1 《日书》所谓“生子必有爵”观 念凸显了秦人对爵位的向往。

    朱绍侯先生曾指 出秦代爵位有4类作用:1.有当官为吏、乞庶子 的特权;2.可以赎罪、减刑、免刑;3.免除亲人的 奴隶身份;4.生活上的优待。

    2 汉初吕后时期《二 年律令》规定爵位的高低与田宅的授予存在序 列等级,亦同《商君书·境内》规定秦“能得甲 首一者,赏爵一级,益田一顷,益宅九亩”的规 定相袭。

    3 因此,秦代“冗爵”与军功爵的关系以 及二者是否具有相同的效力,需作出一定说明。

     前引0580规定,冗募戍卒等群体在冗日期 满后,即可使用冗边完成后获得的“冗爵”抵除 戍役,故从“以爵除戍”这一角度,对说明军功 爵与冗爵关系具有实质意义。

     从秦代赋役征发而言,成年男子有更戍的 要求。

    秦代规定黔首除了可以“冗爵除戍”外, 一般黔首若想用爵位来除戍,官府也是允许的。

     《岳麓秦简(柒)》130/j61记载:“?爵一级,除毋 过二岁,什、伍、乘不用此令。

    ”4 上简规定秦代 一级爵位“除毋过二岁”,推测此处所免除的应 当是戍役。

    令文规定军事什伍不用此令,故此令 中规定的应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吏或民。

     秦代规定不更及以上的高爵者拥有免除徭戍的 特权,故吏民想要以爵位来免除戍役,似乎也无 可厚非。

    汉初张家山汉简《具律》简96中有“爵 戍四岁”,整理者疑“爵”字为衍文,戍指戍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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