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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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伯元先生认为爵戍四岁,也就是用爵级来抵偿 戍边四年的惩处。

    而汉初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 惩处至少有爵戍四岁和爵戍二岁两种情况。

    6 《岳 麓秦简(陆)》16/1442+j69-1+j75-8+j69-2对县 的狱案覆论出错处罚时规定到:“百人到不盈千 人,夺爵各一级;千人以上,夺各二级。

    其毋爵 者,令以卒戍新地,级四……”7 “级四”后缺简, 但应可补充为“级四岁”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秦代若被官 府处罚夺取一级爵位,无爵者需以卒的身份戍 新地四岁以抵偿,可见秦代爵位级数与戍边年 限存在一定序列关系。

    再者,对照前引“冗爵除 戍”的相关规定,秦代可用“冗爵”除戍,若规定 普遍施行的军功爵不得如此,亦不符合秦代实 际因此,秦代的黔首无论是以“冗爵”还是军 功爵皆得用以除戍,当能说明秦代的“冗爵”与 军功爵具有相同的效力。

    从里耶秦简所见冗佐 大都有上造爵来看,若被征发的冗佐史此前已 有爵位,则按照约定的冗作期限给予不超过二 级的爵位即可。

    秦代冗日期满后授予的“冗爵”, 可与此前既有爵位进行叠加,也可说明“冗爵” 与一般军功爵并无差异。

     需说明的是,岳麓秦简规定“冗爵”的授 予不得超过二级,说明其存在级别限制。

    《岳麓 秦简(伍)》173/1849规定:“能捕以城邑反及智 (知)而舍者一人,□(拜)爵二级,赐钱五万,诇 吏,吏捕得之,购钱五万。

    ”174/1892:“受爵者毋 过大夫。

    ”8 杨振红先生指出,秦及汉初的民爵的 上限为第五级大夫爵